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曾雅涓
訴訟代理人 林忠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隆興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9844元【計算
式:1260地號面積991.50㎡ × 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 × 原
告權利範圍1/8≒30萬9844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
10元,請如期補繳。(標的小於50萬元、將移簡易庭)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
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並說明土地之使用現況(附彩色近照)、出入道路。
三、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以利送達被告)。若有抵押權人,請就抵押權人為訴訟告
知。
四、提出被告洪隆興、洪隆傑、洪瑞霜、陳麗貞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