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1號
CHDV,112,補,201,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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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吳麗芬


張美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慶財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陳報系爭259-5地號土地及112
8建號建物之市價各為何(或總價額)?以供本院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再確認該不動產仍登記被告胡慶財名下否

二、提出被繼承人「胡樹金」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胡福源」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四、原告吳麗芬與本件當事人是何身分關係?補戶籍謄本。民國
69年3月間被告登記為所有權人,其當時職業、資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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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