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5號
CHDV,112,補,185,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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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徐祥
徐子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5萬9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234元,請如期
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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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