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6號
CHDV,112,補,176,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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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鄭素如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28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計算式
:786地號土地面積1305㎡ × 土地公告現值2萬元/㎡ ×原告
利範圍2/18=2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請
如期補繳。
二、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
(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
圖謄本及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
(彩色近照)、出入道路位置及路名。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
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
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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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