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0號
CHDV,112,補,170,2023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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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黃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欐潔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系爭174-24地號土地在本院執行
處之鑑估價值﹤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91萬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萬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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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