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16號
CHDV,112,司聲,116,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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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號、第31號、第116號
聲 請 人 羅國民
張登和
曾勤財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蕭舊二甲

特別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相 對 人 蕭萬生
張金龍(張文亮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


曾茂子

蕭火燐
蕭清森

蕭錦慶

蕭瑞昇
陳麗花

曾錫文

蕭謝蜜

劉坤座

張文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程序部分:聲請人羅國民張登和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具 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司聲字第16 號及31號受理後,聲請人曾勤財復於112年1月17日具狀聲請



確定同一訴訟費用,經本院復以112年度司聲字第116號受理 ,因前開三案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判決相同,爰一併處理。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 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 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 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聲請人羅國民等三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未於裁判內確定數額 ,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四、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110號判決、臺中高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64號判決、 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764號判決,第一審(含反訴)、第 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負擔比例,並已確 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 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 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 後,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一審裁判費 10,790 羅國民 107年1月16日 一審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 21,100(1,750+800+18,550=21,100) 同上 107年1月25日、同年3月31日、108年10月30日 一審鑑價費 100,000 同上 109年5月28日 一審特別代理人費用 35,000 同上 110年7月19日 二審特別代理人費用 35,000 同上 111年9月21日 二審裁判費 68,769 張登和 109年10月15日 二審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 38,700(19,350+19,350=38,700) 同上 110年1月27日、同年10月27日 二審鑑價費 100,000 同上 110年12月20日 反訴裁判費 35,056 曾勤財 108年6月11日 反訴一審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 41,100(1,750+19,200+20,150=41,100) 同上 108年6月19日、同年10月2日、109年3月12日 反訴一審鑑價及補充鑑價費 185,000 同上 109年5月29日、同年8月13日 二審地政規費(複丈費) 1,200 同上 109年12月18日 合計:671,715元。 羅國民預納:201,890元 張登和預納:207,469元 曾勤財預納:262,356元 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175、176地號土地 163地號土地 1 羅國民 1948/41555 0 0.85% 2 祭祀公業蕭舊二甲 6036/41555 6036/41555 14.53% 3 蕭萬生 1847/41555 1847/41555 4.44% 4 張金龍 23388/373995 23388/373995 6.25% 5 曾茂子 6380/41555 6738/41555 16.06% 6 蕭清森 1208/41555 1208/41555 2.91% 7 蕭火燐 1948/41555 1948/41555 4.69% 8 蕭錦慶 10016/124665 8158/124665 6.81% 9 曾勤財 1500/41555 1500/41555 3.61% 10 蕭瑞昇 1402/41555 1402/41555 3.37% 11 陳麗花 10392/41555 0 4.52% 12 張登和 7796/124665 7796/124665 6.25% 13 劉坤座 0 4213/41555 8.30% 14 張文樟 0 4011/41555 7.91% 15 蕭謝蜜 0 6415/124665 4.21% 16 曾錫文 358/41555 2597/41555 5.27% 附表:(新臺幣/元)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羅國民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張登和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曾勤財之訴訟費用額 羅國民 0.85% 5,697 ------ ------ ------ 祭祀公業蕭舊二甲 14.53% 97,569 31,917 26,917 38,735 蕭萬生 4.44% 29,856 9,766 8,237 11,853 張金龍 6.25% 42,006 13,741 11,589 16,676 曾茂子 16.06% 107,869 35,286 29,759 42,824 蕭清森 2.91% 19,527 6,388 5,387 7,752 蕭火燐 4.69% 31,488 10,300 8,687 12,501 蕭錦慶 6.81% 45,768 14,971 12,627 18,170 曾勤財 3.61% 24,247 ------ ------ ------ 蕭瑞昇 3.37% 22,663 7,414 6,252 8,997 陳麗花 4.52% 30,394 9,942 8,385 12,067 張登和 6.25% 42,006 ------ ------ ------ 劉坤座 8.30% 55,779 18,246 15,388 22,145 張文樟 7.91% 53,104 17,371 14,650 21,083 蕭謝蜜 4.21% 28,311 9,261 7,810 11,240 曾錫文 5.27% 35,431 11,590 9,775 14,066 總計 100% 671,715 196,193 165,463 238,109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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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