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洪雪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蔡政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 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 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 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蔡政隆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死亡,生前設籍 臺中市○區○○里○○街00號,此有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表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應 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 請,於法未合,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