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賴佩諄
賴宗瑚
聲 請 人 吳依芯
法定代理人 吳明良
黄淑菁
聲 請 人 黄琳鈞
黄茲閑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黄任佐
柯智圍
聲 請 人 黃尹柔
黃奕維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岦弘
黄靖雅
聲 請 人 黄榮桂
黃榮倉
黄玉琴
黃世明
黃麗霞
黃榮煌
張黃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黄榮發之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死亡,上開聲請人自願拋棄繼 承權,為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三、經查,被繼承人黄榮發於111年11月12日死亡,聲請人賴佩 諄、賴宗瑚、吳依芯、黄琳鈞、黄茲閑、黃尹柔、黃奕維為 被繼承人之孫輩,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聲請人
黄榮桂、黃榮倉、黄玉琴、黃世明、黃麗霞、黃榮煌、張黃 素珠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為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可憑。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尚有黃鈺真並未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權,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親等關連表及索引卡 查詢表可稽。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既有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直 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其繼承順序較後 之聲請人依法即尚非繼承人,則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