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839號
CHDV,112,司票,839,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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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林羽萱

上列聲請人林羽萱因與相對人梁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羽
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4張(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
000000、WG0000000)。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
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皆未載到期日,依
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經查,
聲請人敘明之提示日為「111年3月25日」,提示日皆在發票
日(112年1月12日)之前,依法不合,是請確認系爭本票是
否皆業經提示?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及確認本件之
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附表所載發票日為「111年11月21日」,如有誤載,請一併
提出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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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