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818號
CHDV,112,司票,818,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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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李姿吟
上列聲請人李姿吟因與相對人謝仁耀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姿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
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提示日
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
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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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