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720號
CHDV,112,司票,720,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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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洪淑妤


上列聲請人洪淑妤因與相對人羅振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
淑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本票請求金額為何(2紙本票請分開列出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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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