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686號
CHDV,112,司票,686,202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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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86號
抗 告 人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國珍


抗 告 人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

兼法定代理 曾榆凱

抗 告 人 綠元寶實業社

兼法定代理 曾昶豪

上列抗告人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國珍、潔碳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榆凱綠元寶實業社、曾
昶豪因與相對人日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
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民事抗告狀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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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