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86號抗 告 人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曾國珍 人 抗 告 人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曾榆凱 人 抗 告 人 綠元寶實業社兼法定代理 曾昶豪 人 上列抗告人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國珍、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榆凱、綠元寶實業社、曾昶豪因與相對人日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補民事抗告狀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