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昀倫(即謝宜學之繼
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同段641建號、642建
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依上開查得資料,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並提出所
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應使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請提出債務人謝定瑜即謝宜學(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餘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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