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依珮
代 理 人 郭沛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游惠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澄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除有必要情形外,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0條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方案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於裁定時,僅 須審查有否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定情形,如無,即應予 認可;對於更生方案之條件可否認已盡力清償,不必干涉【 101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7號 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嗣於民國112年5月1日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2 年5月4日發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7人,於文到10 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除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外,其餘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4人 逾期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等情,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 第15號民事裁定、通知函、送達證書及陳報狀在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該逾期未為確答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均 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是以,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該更生方 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計4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計新臺幣(下同)715,847元(53,563+488,446+ 126,786+47,052),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 834,229元之2分之1(834,229*1/2=417,114.5),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三、次查,具狀不同意該更生方案之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之清 償成數過低等語。惟查,本件更生方案既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依首揭說明,法院對該更生方案之條件可否認已盡力清償 ,不必干涉。
四、又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 消債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間 既已定為現行法原則最長清償期限6年,本院認經債權人可 決之更生方案尚屬適當。又該更生方案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3 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惟為建立債 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 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 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附表一:
附表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自費出國旅遊等行為。 五、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