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蘇盈妃(
即謝碧香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本件有何權利保護之必要(前業對被繼承人取得執行名
義,其繼承人為主觀效力所及,請敘明再次聲請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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