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21號
CHDV,112,司促,5321,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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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林文得
債 務 人 胡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6,661元,及自民國111年12
月9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8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
利率年息百分之1.5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
息百分之3.057加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
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8
28加百分之50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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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