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235號
CHDV,112,司促,5235,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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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3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銘輝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因與債務人葉水明(兼葉奇胖之繼
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葉水進(即葉奇胖之繼承人)、
葉秀盈(即葉奇胖之繼承人)、葉鳳珠(即葉奇胖之繼承人)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葉奇胖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葉水明(
葉奇胖之繼承人)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及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本件係請求固定利率或可得特定之變動利率,請特定其
一,倘請求變動利率,應載明請求利率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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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