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031號
CHDV,112,司促,5031,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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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許寀

黃萬吉

一、債務人許寀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4,989元,及自民
國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每
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
許寀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黃萬吉就前開債務應
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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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