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張欽傑
債 務 人 傅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0,2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起 訖 日 違 約 金 起 訖 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 120,207元 自民國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 註 3.057% 3.3627% 逾期6個月以內者 3.057% 3.6684% 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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