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981號
CHDV,112,司促,4981,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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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
債 權 人 王綉線
蕭素貞
陳鵬正

曾麗珠
陳美玉

周糧民
高紹泉
許國華
徐菊美
廖佩玲
林玉梅
陳冠誠

劉佳鳳
王素櫻

林典蓁
吳婉鈴

許海森
李家豪

張妃如
陳怡樺
陳雅媚
何靜宜
林勤軒
陳巧玲
吳淑真

陳怡芬

劉樵憲
陳彥文
陳威池
林孟春
張純金
游崴
楊采潔
盧炳政
詹宗
詹國華

林孟君
黃姿菁
顏佳琪


上列債權人王綉線等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位,應分別載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
二、關於利息起算日部分,應明確載明係何「年月日」。(或請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三、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負擔」?
四、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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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