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902號
CHDV,112,司促,4902,202305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債 權 人 吳昭
上列債權人吳昭瑩因與債務人陳肅榮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吳昭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誤?(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統編:000
00000號,經查其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該名稱為「舜發
工業社」(非舜發企業社),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