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債 權 人 吳昭瑩 上列債權人吳昭瑩因與債務人陳肅榮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昭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誤?(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統編:000 00000號,經查其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該名稱為「舜發 工業社」(非舜發企業社),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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