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債 權 人 劉淑滿 上列債權人劉淑滿因與債務人洪喬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淑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蓋依聲請狀之請求標的請求新臺 幣20,000元,然請求原因事實欄觀之,本件債權人係請求債 務人新臺幣30,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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