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債 權 人 林朝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陳欣壽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陳欣壽發支付 命令,而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 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 同。經查,債務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麗雪及 債務人陳欣壽因住所不明,渠等均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設 籍於彰化○○○○○○○○,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屬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上開 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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