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債 權 人 陳依帆 上列債權人陳依帆因與債務人洪偉翔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依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載明利率及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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