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753號
CHDV,112,司促,4753,2023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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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
債 權 人 陳依帆
上列債權人陳依帆因與債務人洪偉翔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依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載明利率及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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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