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753號
CHDV,112,司促,4753,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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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
債 權 人 陳依帆
上列債權人陳依帆因與債務人洪偉翔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依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洪偉翔(住彰化縣○○鎮○○里○○路0號之5)之最新
戶籍謄本乙份(記事省略),或陳報可得特定債務人身分之
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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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