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83號
CHDV,112,司促,4683,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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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8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葉子欣
債 務 人 鄧嘉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6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68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訖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86,668元 111年5月13日起至 111年6月21日止 1.845% 111年6月14日 111年6月22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1.97%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111年12月21日起至 112年3月28日止 2.22% 112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34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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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