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林文得
債 務 人 張寳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6,654元,及自民國112年4
月8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7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
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並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
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057加1成計算利息,
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
特約條款(借據背面)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基準利率百分之2.828加5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
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