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債 權 人 吳鍾烈 洪雅琪 兵界勇 林政漢 蘇秀芬 黃士芳 李靜芳 前列吳鍾烈、洪雅琪、兵界勇、林政漢、蘇秀芬、黃士芳、李靜芳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源河 債 權 人 黃源河 上列債權人吳鍾烈等八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十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鍾烈等八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李超群(住彰化縣○○鄉○○路000號)、楊月秀(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李昱翰(住彰化縣○○鄉○○路000 號)、賴履安(住彰化縣○○鄉○○路000號)、馮秀琴(住彰 化縣○○鄉○○路000號)、劉美玲(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黃翔韻(住彰化縣○○鄉○○路000號)、林三元(住彰化縣○ ○鄉○○路000號)、吳生泉(住彰化縣○○鄉○○路000號)、何 偉友(住彰化縣○○鄉○○路000號)、吳清基(住彰化縣○○鄉○ ○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記事省略)。二、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特定何人,並將聲明更正為「債務人.. .、...(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而非 「等」十一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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