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58號
CHDV,112,司促,4658,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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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
債 權 人 吳鍾烈
洪雅琪
兵界勇
林政漢
蘇秀
士芳
李靜芳
前列吳鍾烈洪雅琪、兵界勇、林政漢蘇秀芬、黃士芳、李靜
芳共同送達
代收人 黃源河

債 權 人 黃源河

上列債權人吳鍾烈等八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
等十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鍾烈等八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李超群住彰化縣○○鄉○○路000號)、楊月秀(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李昱翰住彰化縣○○鄉○○路000
號)、賴履安住彰化縣○○鄉○○路000號)、馮秀琴住彰
化縣○○鄉○○路000號)、劉美玲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黃翔韻住彰化縣○○鄉○○路000號)、林三元住彰化縣
鄉○○路000號)、吳生泉住彰化縣○○鄉○○路000號)、何
偉友(住彰化縣○○鄉○○路000號)、吳清基住彰化縣○○鄉○
○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記事省略)。
二、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特定何人,並將聲明更正為「債務人..
.、...(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而非
「等」十一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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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