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債 權 人 蕭陳湧 上列債權人蕭陳湧因與債務人蕭柏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陳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對債務人蕭柏耀請求借款新臺幣「100,000元」之釋明 文件(本件債權人提供之支票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 請提出其他釋明資料,如:契約、借據、支票、本票、匯款 證明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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