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84號
債 權 人 台鳳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榮
上列債權人台鳳廣場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陳明哲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台鳳廣場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明哲所有「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之
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到院。
三、請提出上開債務人陳明哲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記事欄得予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