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344號
CHDV,112,司促,4344,20230517,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
債 權 人 林坤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 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參其立法理由,即為 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 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二、查本件債權人係對債務人梁敏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然以債權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補正書狀所為主張及 釋明文件觀之,其中就貨款部分債權人係提出:業者申請補 助彙整表、報關收費清單、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出口報單、廣銓紙業有限公司8-9月請款單等件為憑,然依 法經設立登記而成立之有限公司,法律上具有獨立之法人格 ,而債權人所提出上開文件,其上係記載為「廣銓紙業有限 公司」與「普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之法人格 ,故本院自無從依形式審查認定為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另就股金部分,債權人係提出:國內匯款申請書3份、活期 存款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明細等件為憑,其內容為民國109 年9月18日由廣銓紙業有限公司分別匯款25萬元、51萬元,1 09年9月26日由債權人匯款50萬元,然債權人係主張其於民 國109年9月18日匯款50萬元,兩者就匯款人、時間、金額等 項,或有未合之處,且上開款項之收款人為「普羅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籌備梁敏」,然查普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經登 記設立在案,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 卷可查,則上開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權利義務關係即應 移屬公司,故本件無論就貨款債權或股金債權,本院均無從 形式審查兩造間債權金額及其債權之存在,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銓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