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46號
CHDV,111,訴,1146,20230522,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江林
王麗貞
黃冉
邱秀卿
陳語
黃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 新臺幣10,080元,並於112年5月5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 ,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 事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 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