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46號
CHDV,111,訴,1146,2023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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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江林等6人間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雖以陳江林王麗貞、黃冉、黃邱秀卿陳語為被上訴人
,惟上訴人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原告之訴等語,似
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14,108元,應徵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
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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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