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李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壽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錦明、李才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