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42號
CHDV,111,訴,1042,2023050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璟桂

訴訟代理人 陳建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婧筠等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
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