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附帶上訴人 李明珠
附 帶 被
上 訴 人 陳淑惠
黃天龍
陳淑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
31日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上訴乃被上訴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 一審終局判決,利用他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聲明不服, 而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制度,是附帶上訴須 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故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不得 提起附帶上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97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經查,附帶被上訴人並未對本院109年度斗簡字第300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附帶上訴人即無從利用他 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聲明不服。是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 未提起上訴之附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於法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