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0年度,1號
CHDV,110,重勞訴,1,2023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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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志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1萬元
(含經理級退休金300萬元、薪資差額60萬元、年終獎金差額100
萬元、新制退休金15萬元、舊制退休金25萬元、特別休假未休工
資1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1萬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898元。惟其中請求工資、退休金及特休未休工資共計
元401萬元部分(計算式:300萬元+60萬元+15萬元+25萬元+1萬
元=401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4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0,699元(計算式:6
1,048元×2/3=40,6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35,199元(計算式:75,898元-40,699元=35,19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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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