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33號
CHDV,110,建,33,202305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邊惠甫
訴訟代理人 陳俞芳
盧江陽律師
被 告 顧家榮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 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 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03,568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6日具狀將前開聲明金額變更 為1,064,530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經被告 表示對原告減縮聲明無意見(見本院卷二第81頁言詞辯論筆 錄),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064,53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二)原告公司為從事鋼鐵鑄造、金屬結構、建築組件及門窗安 裝等工程業務。旋被告108年11月起陸續向原告定作如附 表所示之修繕工程,工程項目、金額如附表編號1至15, 原告並均已施作完工,合計工程款總金額為1,303,568元 ,屢經原告向其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對前開修繕工程 ,被告之前已於員林西門郵局66號存證信函回覆信中承認 有該工程裝修款,竟卻以原告從未報價向其請求而未給付 云云,尚屬有誤,蓋每次原告向被告請求工程款時,被告



均以原告之負責人邊惠甫尚有欠伊借款而拒付,然原告為 法人,邊惠甫為自然人,二者人格不同,且查實者,被告 為經營萬通當舖地下錢莊,被告於該信函中所稱之本票借 貸5,510,000元乃被告強迫邊惠甫及其配偶陳俞芳簽的, 業經邊惠甫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報案,有 該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一份為證;另該函中所 稱5,000,000元及1,000,000元之本票借貸均為保證票,而 之前邊惠甫向被告之借貸均已償還完畢,以上並經邊惠甫 向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6號、11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起訴 ,現正審理中,足見邊惠甫並無積欠被告債務,是被告拒 絕給付原告系爭工程款,自不可採。被告既不爭執,原告 有對被告施作附表所示各項工程,則原告之施作本無義務 ,為無法律上之原因,是原告自得本於工程契約之約定及 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 付工程款。前開請求權基礎,請求法院擇一有利為原告之 判決。又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經臺中市建築 師公會建築師鑑定完成,工程款總金額為1,064,530元。 爰請求被告給付1,064,530元及遲延利息。(三)被告否認有承攬關係與事實不符,從原證十三,工人所穿 之衣服上就寫有原告公司名稱,可見系爭工程都是原告在 施作,被告所提110年5月7日員林三橋郵局65號存證信函 不足以證明系爭工程係原告法定代理人邊惠甫個人來承攬 施作,因有關被告所施作工程,都是原告在施作,可見系 爭工程都是原告公司受承攬而施作。
(四)對鑑定報告部分原告並不爭執,該報告都是經過兩造在場 指認。被告稱附表編號11、13、14,與被告無關,當初都 是被告發包給原告公司下去施作的,有吊車作業及玻璃公 司可以證明,顧少棚是被告的兒子,是被告委託原告公司 下去施作的;附表編號1、編號9,有照片為證,去臺中金 田當舖拆除的時候,好像是建管會糾正,叫他們要限期拆 除,然後被告就發包給被告公司過去拆;附表編號9,是 社頭員集路4段223號有施工拆除的照片,也是被告委託原 告公司去施作的,有施工中的照片也有完工照片;附表編 號2、4、10、12,有施工照片,完工照片及報價單。三、被告則以:
(一)原告與被告並未成立承攬工程契約,附表工項接洽過程均 是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邊惠甫與被告接洽,原告應先舉證有 承攬被告上開工項,或被告自原告處受有不當得利之利益 。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各項工程之工程款,然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邊惠甫與被告間前有長期之借貸關係存在 ,雙方關係良好,邊惠甫有時因資金周轉壓力有求於被告 及被告給予其中一筆5,510,000元借款免計利息之優惠, 邊惠甫個人乃對於諸多小項工程表示免費幫被告施作,邊 惠甫並未以原告名義承攬被告工程,接洽過程均是以邊惠 甫個人與被告接洽,原告所主張之工項,除編號11、13、 14關於德川家康建案部分為顧少棚委請原告施作之外,均 為被告委請邊惠甫施作;邊惠甫前曾於110年5月7日委請 李進建律師寄發員林三橋郵局65號存證信函,上載明「…… 台端要求委託人前往台端之不動產修繕或裝潢工程,至今 無任何半毛錢之工程款給付,共計將近達100多萬元之工 程款未付」,益證承攬契約係存在於被告與邊惠甫間;被 告對邊惠甫有5,150,000元、6,000,000元之債權,有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576號及11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確定判決可 參,本件以原告名義起訴係為規避被告以債權主張抵銷。(三)且如前述,邊惠甫積欠被告上千萬元,經強制執行程序後 多數未受償,本件之工項均係由被告與邊惠甫洽談後,由 邊惠甫或其指派之工人施作,先前兩造關係良好,邊惠甫 有資金需求,被告之一些工項邊惠甫均表示可幫忙施作, 故均未討論報價,現其以公司名義請求,而其個人卻積欠 被告大額債務,顯有違公平正義。
(四)原告從未出據其所提原證一至十五之請款單及報價單向原 告請款,該請款單無被告之簽認,原告應先舉證證明報價 單與請款單之真正;再參照110年5月7日員林三橋郵局65 號存證信函載明工程款「將近達100多萬元」,與本件起 訴之金額1,303,568元有將近30萬元之落差,倘原本即有 報價,何以存證信函無法直接載明確切之金額,顯見原證 一至十五之請款單及報價單為臨訟所撰寫。
(五)臺中市建築師公會之鑑定報告係以原告所提原證一至十五 之工程請款單編號次序逐一估算鑑定,然被告就原證一至 十五內容否認之部分,原告仍應先予舉證,意見如下:  ⑴原證一之工項:對於拆除工程及鑑定報告認該部分工程金 額為20,000元無意見,然此係存在於邊惠甫與被告間之債 務,否認有清運至花壇倉庫之工項,該鐵架係由邊惠甫直 接變賣,原告應就有此清運工項舉證。
  ⑵原證二之工項:對於鑑定報告認定之金額無意見,然吊車 專用鐵架為邊惠甫提供以供被告樹木吊取放置之用,並非 專為被告所施作,使用後該鐵架邊惠甫即運回公司,原告 及其法定代理人應舉證被告有定作該鐵架。
  ⑶原證三之工項:被告有委請邊惠甫施作,但否認原告主張



之數量,鑑定報告為就數量為認定,被告否認鑑定之金額 ,鑑定報告係以原證三估價單之數量鑑定,原告應先就原 證三之數量為舉證。
  ⑷原證四之工項:被告否認有該工項,鑑定報告係以原告之 主張為現場測量,然現場並無牆面菱形網。
  ⑸原證五之工項:對鑑定報告不爭執,但仍爭執此並非兩造 間之債務。
  ⑹原證六之工項:對鑑定報告不爭執,但仍爭執此並非兩造 間之債務。
  ⑺原證七之工項:對鑑定報告不爭執,但仍爭執此並非兩造 間之債務。
  ⑻原證八之工項:對於有施作電動雙開大門不爭執,然否認 原告之報價,且該大門施作有瑕疵,傾倒在地,導致人員 受有傷害,邊惠甫也不處置,主張依民法第495條規定請 求減少報酬,並爭執此並非兩造間之債務。
  ⑼原證九之工項:拆除工程有請邊惠甫施作,對鑑定金額25, 000元無意見,否認廢棄物清運之項目,此部分實際上游 原告直接變賣取得價金,並無廢棄物清運之項目及金額。  ⑽原證十之工項:否認有該工項。
  ⑾原證十一之工項:關於德川家康新居位於溝皂北三街23號 ,該建物為顧少棚所有,該工項非被告所定作,此由原告 法定代理人於原證13以LINE報價對向為顧少棚可知,該工 項與被告無涉。
  ⑿原證十二之工項:否認有該工項。
  ⒀原證十三之工項:關於德川家康新居位於溝皂北三街23號 ,該建物為顧少棚所有,該工項非被告所定作,與被告無 涉。
  ⒁原證十四之工項:關於德川家康新居位於溝皂北三街23號 ,該建物為顧少棚所有,該工項非被告所定作,此由原告 法定代理人於原證14以LINE報價對向為顧少棚可知,該工 項與被告無涉。
  ⒂原證十五之工項:對於鑑定報告之金額不爭執,仍爭執非 兩造間之債務。
(六)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無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如附表所示各項工程,均已施作 完畢,依兩造間之工程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工程款;被告否認,辯稱兩造並無承攬關係,原



告主張附表之工項,編號11、13、14部分為被告之子顧少 棚委請原告施作,其餘均為被告委請邊惠甫施作,又附表 施作項目及金額,不爭執編號1、9拆除工程部分,以及編 號5、6、7、15部分都沒有意見,僅爭執非兩造間之債務 ,編號3、8部分,對原告有施作無意見,然爭執數量及應 給付之金額,並認為係與訴外人邊惠甫間之承攬關係,編 號1、9的清除工程以及編號2、4、10、12,完全否認有該 工項存在,另附表編號11、13、14部分施作地點為溝皂北 街23號,該德川家康建案為訴外人顧少棚所有,此部分與 被告無關等語。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 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 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亦有所規定。再者,民事訴訟 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 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 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要旨 參照)。又按契約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能成立, 此觀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三)原告主張兩造間就附表所示工程成立承攬契約云云,為被 告否認,辯稱係與訴外人邊惠甫成立承攬契約,且原告主 張附表之工項,編號11、13、14德川家康部分為被告之子 顧少棚委請原告施作,其餘均為被告委請邊惠甫施作等語 ;被告既否認兩造間之承攬關係存在,自應由原告先就兩 造間對於前開原告主張之契約內容有達成合意等情,負舉 證之責。然查,原告就兩造間是否有承攬契約存在,並無 法提供書面契約以資證明,其雖提出身穿原告公司名稱服 裝人員施工之施工照片,主張工程均係由原告公司人員施 作,承攬契約係存在於兩造之間等詞,然亦可能係邊惠甫 與被告間成立承攬契約,原告受邊惠甫之指示施作,是單 憑施作之事實,無法證明承攬之合意係存在於兩造之間; 又原告所提報價單、請款單係其單方面制作,均未有被告 簽認,難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之工項、數量有承攬之意思 表示合致存在;原告既無法證明兩造間就附表所示工程有 承攬之合意存在,則其主張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工程款,難認有據。
(四)次按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 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民



事裁判意旨參照)。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 ,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 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五)原告另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施作附表 各工項之款項,然附表編號11、13、14部分,原告所施作 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訴外人顧少棚,難認因原告之施作, 被告受有何利益,編號1、9的清除工程以及編號2、4、10 、12部分,被告否認有此工項存在,原告並無提出證據證 明其確有施作,且無法證明因其施作其受有損害,被告受 有利益,縱原告確實有施作,依被告所辯其與邊惠甫間有 承攬契約關係,則其受有原告施作之利益,是否無法律上 之原因,並非無疑,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之;至於其餘被告 不否認原告有施作之部分,亦如前述,被告抗辯其與邊惠 甫間有承攬關係存在,原告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受有原告 施作之利益係無法律上之原因。是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亦難認有據 。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工程契約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64,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
編號 日期 工程項目 金額 鑑定報告鑑定金額 1 108年11月 臺中市○○○路○段0000號 ⑴牆面企口板拆除工程 ⑵廢棄物清運 28,000元、8,000元 20,000元、8,000元 2 108年11月 田尾園藝工程吊車專用鐵架 28,760元 22,000元 3 109年2月 代叫管材運送至田尾鄉工地一批 22,680元 22,680元 4 109年3月 田尾鄉民生路一段300巷58號旁牆面菱形網拆除工程 9,130元 8,500元 5 109年4月 田尾園藝鐵件製品 38,600元 26,500元 6 109年5月 田尾新修工地鐵件圍牆菱形網、封口施工 18,700元、78,750元 68,400元、12,000元 7 109年6月 田尾園藝外牆造型工程 ⑴鋁格柵依現場尺寸 ⑵背面鐵件噴漆處理同色系 98,125元、23,500元 88,000元、21,000元 8 109年12月 田尾鄉園藝大門電動雙開大門 ⑴2座電動大門、2組馬達2樘  木紋2座安裝施工2式  遙控器追加4個×450 287,000元、28,750元、1,800元 225,000元、25,000元、1,600元 9 109年12月 彰化社頭鄉員集路4段223號 ⑴鐵皮屋拆除淨空 ⑵廢棄物清運 25,000元、18,300元 25,000元、18,000元  109年8月 田尾租地空地活動門修理、門片固定整理、H輪修繕更新 17,503元 7,500元  109年8月 德川家康新屋工程 ⑴鐵件烤漆+膠合玻璃特殊吊車作業 ⑵玻璃下方裝飾遮陽鐵件密集設計及燈飾預留上色管線 287,000元、97,310元 210,250元、95,000元  110年2月 田尾鄉園藝鐵件拆除 人員拆除機具3人 廢棄物清除 7,500元、5,000元 0元  110年3月 德川家康新居 ⑴依設計圖面鐵件設計 ⑵樓梯側牆造型鐵件 ⑶廚房活動拉門鐵件雙扇 ⑷鐵件立柱+烤黑紗 6,700元、6,500元、47,800元、3,760元 6,000元、4,500元、42,000元、3,500元  110年4月 德川家康新居 ⑴廚後大型雨遮吊車作業、不銹鋼烤漆+膠合玻璃 ⑵前面車庫追加造型鐵件烤漆 67,800元、28,300元 63,000元、28,000元  110年5月 1.ST鐵件烤漆樣品框(住家惠明街用) 2.推射窗+玻璃+簡易土水施作安裝2樘 1,700元、11,600元 1,500元、11,600元 工程款總計 1,303,568元 1,064,530元

1/1頁


參考資料
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