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0號
CHDV,110,家繼訴,10,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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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劉林冬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李桂香

呂正

麗君

呂宜



呂正彥(呂凃月娥繼承人)


呂嘉玲(呂凃月娥繼承人)


呂栢鍊


呂栢壽


謝玉琴

呂政


呂政


魯大偉呂翠霞之繼承人)



魯大鵬呂翠霞之繼承人)


魯靜媛(呂翠霞之繼承人)



張呂桂霞



石呂翠美

被 告 呂栢生


訴訟代理人 呂龍濤
被 告 呂伯欽

廖阿柚


呂宛蒔


呂育全

呂婉甄



呂政

思遠(劉呂靚霞繼承人)


劉思達(劉呂靚霞繼承人)



劉思迪(劉呂靚霞繼承人)


劉思敏(劉呂靚霞繼承人)


呂鈴



張林素貞林桂英之繼承人)


呂滄平

謝春






呂銘



呂秋惠



呂秋



兼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素黛

被 告 呂栢裕


呂雅鶴




呂旺隆



呂鎮佳




兼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栢濱



被 告 呂伯錫



呂錫墩




呂重鼐


呂銆煌


呂銆園


呂鉑立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鉑錐




被 告 呂定頴


呂憲國


呂献仁

黃壽美


呂東憲


呂慧君

呂慧珊



呂佩

呂文吉



被 告 呂䕃


訴訟代理人 呂孟樵
被 告 呂茂榮




呂茂淙




呂梅霞




呂素霞


呂秀霞

被 告 鄭文琴


訴訟代理人 鄭尚豪

被 告 呂江賜


呂炳



呂健三





呂博義

呂江都


呂東政呂滿足繼承人)


王宗岳(呂滿足繼承人)




李宛珊(黃致軒繼承人)



呂旭霆


林樹明



鄭林阿信

黃林碧華


林助信律師(即李榮鑫即李宗之遺產管理人)

陳軍宏



陳金志


陳金印



施陳香菱

陳美杏

陳又華


陳韋如




陳瑛枝 (現應受

陳信介

陳靜秋



陳亭樺



陳粢渝


陳世宗陳贊金繼承人)


陳世能陳贊金繼承人)


許家瑋陳贊金繼承人)



陳桂煖(陳贊金繼承人)


陳棟樑陳林雲繼承人)



陳勝烽陳林雲繼承人)


陳錫卿陳林雲繼承人)


陳義棋(陳林雲繼承人)





陳秋霞陳林雲繼承人)



朱秀陳金生繼承人)


陳運成陳金生繼承人)


陳運銘(陳金生繼承人)



陳奕錡陳金生繼承人)


陳桂芳(陳金生繼承人)


唐淑華(唐陳梅繼承人)



淑女(唐陳梅繼承人)


唐萬春(唐陳梅繼承人)



陳錫雄



陳錫燈



陳慧華

陳慧楨



張獻忠(張陳橓槰及張隆昌繼承人)




張艾佳(張陳橓槰繼承人)



張昌榮(張陳橓槰及張隆昌繼承人)



張麗珍(張陳橓槰及張隆昌繼承人)


張麗娟(張陳橓槰及張隆昌繼承人)



葉麗秋(林陳橓申繼承人)




林鈺芳(林陳橓申繼承人)




林鈺淇(林陳橓申繼承人)




林炳義(林陳橓申繼承人)




林炳坤(林陳橓申繼承人)


林貴鈴(林陳橓申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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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