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宗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宗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2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