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98號
CHDM,112,簡附民,98,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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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侯幸君
被 告 陳宇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1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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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