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75號
CHDM,112,簡附民,75,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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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劉貴珠
莊美華
被 告 洪瑞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金簡字第1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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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