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25號
CHDM,112,簡附民,25,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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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曾慧婷

被 告 杜嘉瑋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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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