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7號
CHDM,112,單禁沒,107,2023050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呈輝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為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 第5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法務部○○○○○○○ ○施以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有該所111年11月28 日雲所衛字第11140007220號函可證,後於111年12月2日執 行完畢釋放,嗣後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第384、1322、14 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111年度毒偵字第384、1322 、1429號卷可稽,又查扣被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有111年 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563號及111年10月5日草療鑑字 第1110900453號鑑驗書附卷可證;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 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甲基安非他命係屬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認本件聲請為 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