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885號
CHDM,112,交簡,885,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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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AWAN SUNARTO (中文名:納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WAWAN SUNARTO(納多,印尼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且被告為印尼籍,隻身遠渡重洋 來台工作,對於本國風土法律偶有輕忽之處,因一時失慮觸 犯刑事犯罪,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 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 勵自新。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706號
  被 告 WAWAN SUNARTO (印尼籍) 男 27歲(民國85【西元1996】
年4月6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内連絡地址:彰化縣○
○鎮○○里○○路0段000巷0弄00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AWAN SUNARTO(下以中文名「納多」稱之)於民國112年3月 18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工廠宿舍與友人共同飲用 高梁酒150CC後,於同日上午11時許結束,竟仍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騎乘電動自 行車搭載友人山多欲外出訪友,於同日上午11時41分許,行 經彰化縣鹿港鎮鹿草路2段與鹿草路2段242巷口時,因與曾 裕軒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經警到 場處理並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許對納多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 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納多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及 車損照片、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參。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洪英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潘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辅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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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