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863號
CHDM,112,交簡,863,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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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I THUY TRANG (中文名:陳垂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THI THUY TRANG (中文名:陳垂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警詢中自陳知悉酒後駕車係違法等語(見偵卷 第14頁),顯見被告明知酒後駕車之肇事機率大增,常會造 成駕駛人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仍於酒後在道 路上騎乘機車,因見警心虛路旁停車而為警攔檢,經警測得 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其所為已危及一般用路 人之生命安全,實應嚴予苛責;惟念及其並無前科,素行非 差,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及其犯罪後 已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小康,經營越南 小吃店,月收入約新臺幣2、3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530號
  被   告 TRAN THI THUY TRANG(越南籍)            女 33歲(西元1989年4月28日生)            聯絡地址:彰化縣○○市○○○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宜,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THI THUY TRANG(中文名:陳垂莊)於民國112年4月23 日22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小吃部內飲用啤酒後, 仍基於酒後騎車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上路;嗣 於112年4月24日凌晨1時29分許,行經和美鎮仁和路與愛惜路路口 處,將機車駛往路旁停放而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味,於同 日凌晨1時43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 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標準。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垂莊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 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掌電字第I4NA30123 、I4NA301 24、I4NA30125號通知聯)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錄影 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有酒後騎車犯行。是其前



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朱健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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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