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1年度,68號
CHDM,111,侵訴,68,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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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BJ000-A11019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NAPHANG NATTHAWI(泰國籍,中文姓名:劉泰威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江宗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68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即代號BJ000-A110198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224條之 強制猥褻罪嫌提起公訴,而該案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 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代號BJ000- A110198)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 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 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 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 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 本院受理中,而被告本案被訴罪名係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 褻罪,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 人為該案之被害人,亦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 另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表示同意聲 請人參與訴訟,而被告及辯護人則表示並無意見,本院斟酌 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 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仍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 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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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