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2號
PTDV,112,除,12,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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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柏宏林正輝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美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11 年1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 年11月10日(111)陸仕字第032 號函、死亡證明書、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及印鑑證明,且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 111 年1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2 年3 月7日屆滿,惟迄仍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 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92-ND-0000000 17 17000 002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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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