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李紹綱
被 告 陳俊萍
潘武昌
吳福強
范建華
張天華
王文良
劉安國
任守群
蔣國傑
空翔新城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 年5月30日宣判,惟因本件被告范建華、蔣國傑於前開言詞 辯論期日並未到庭,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以致本件有 未依法為一造辯論之違誤,故有再開辯論必要。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