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慧珍
被 告 劉黃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6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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